就市场反映的在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穿透核查中,一些项目存在核查要求过严过细,增加企业负担等情况,证监会表示:
针对企业 IPO 过程中,有的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多层嵌套等方式形成“影子股东”,有的突击入股、低价入股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今年 2 月,证监会专门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下称《指引》),重申发行人股东适格性要求,延长突击入股股份锁定期,进一步明确对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穿透核查要求。
《指引》实施以来,证监会督促市场主体按照规定规范股东入股行为,取得积极效果。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中介机构出于免责目的扩大核查范围,存在有些持股主体无法穿透核查、个别持股比例极少的股东也要核查等现象,增加了企业负担。对此,证监会及时加以引导,强调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重要性原则穿透核查拟上市企业股东。同时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台股权“最终持有人”认定标准(科创板与创业板上市审核中心分别发布《关于股东信息核查中“最终持有人”的理解与适用》),明确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公募资产管理产品以及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股东等不需穿透核查。
证监会指出要进一步落实好《指引》精神。一方面在股东穿透核查过程中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切实防范利用上市进行利益输送、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发生。另一方面对于持股较少、不涉及违法违规“造富”等情形的,中介机构实事求是出具意见后可以正常推进审核。同时,也要纠正中介机构核查工作中存在的免责式、简单化不良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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