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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信息披露是我国发展的战略性需要
近年来,我国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实施了系列政策和研究实践。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目标。十八大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党章,作为行动纲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战略高度,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在制度层面逐步落地。201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并于9月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我国生态建设制度的顶层设计初步完成。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绿色”成为引领我国发展全局的理念之一。十三五规划纲要再次强调加快改善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理念,成为当前时期甚至很长一段时间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我们要“推进绿色发展”,要“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进一步细化,全面加强环境信息披露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必要的基础性工程。
作为参与经济发展进程的重要角色,上市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防止环境污染、减少资源浪费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重要一环。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不仅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自觉担当,也是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义务之举;同时,真实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和环保管理举措能为上市公司赢得更多的社会认同,树立企业良好形象,特别是对资本市场的价值表现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提出的“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资本通过投资行为,为其他经济活动输血造血,并对经济活动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经济发展理念下,发展绿色金融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也是金融行业实现自我变革的迫切需求。2016年,中国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倡议设立绿色金融研究小组,首次将“绿色金融”纳入议题并写进峰会公报。“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设立绿色发展基金”。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了绿色金融的改革方向,明确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是经济、社会发展对企业提出的具体需求,是构建绿色金融的基础。
二、环境风险影响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治理
一般而言,环境风险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物理性风险(如环境灾害、极端气候增加等),另一类是迁移性风险(如技术变迁、环境政策变化等)。国内外已有诸多机构对环境风险因素进行了量化研究。在水资源问题上,世界银行估计到2050年,由于水缺乏因素对农业、卫生和收入造成的影响,诸如中东和撒哈拉等地区的GDP增长率会下降6%。根据汇丰银行资料显示,由于缺水,中国在2014年-2024年的棉花产量或将下降14%。世界卫生组织认为,空气污染的经济成本,包括卫生成本和生产力损失,每年都占到中国GDP的3%-6%。
可见,环境风险不仅仅关系着我们的生存生活环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资产管理行业也有实实在在的影响。
为调查机构投资者应对环境风险的态度和措施,反映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实际需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向一些大型公募基金、券商资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等机构进行了定向问卷调查。回收有效问卷83份,主要是公募基金和券商资管进行了反馈,反馈率近76%,其中,公募基金反馈率达87%左右;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反馈率不高,仅有4家私募机构进行了问卷反馈,反馈率仅为11%左右。问卷的参与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机构投资者对环境风险的态度和重视程度不一,公募基金作为大众理财和资产管理行业的标杆,参与程度最高;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参与程度最低。
问及未来3-5年环境迁移性风险对投资的影响,77%的机构认为“影响越来越大”,但认为“不会有太大变化”的机构占比也达到15%。
(三)机构投资者识别和应对环境风险的内部举措
根据问卷调查显示,79%的机构投资者表示,“没有固定人员从事环境风险的跟踪研究”。整体来看,多数机构投资者尚未在公司组织层面建立应对环境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安排机制。
根据问卷调查显示,87%的机构投资者表示会视情况对部分行业或特定公司有环境指标要求,7%的机构投资者会对所有投资标的都要考虑其环境表现及风险,仅有6%的机构基本不考虑投资标的的环境表现或风险。多数机构投资者会将环境风险因素纳入投资决策,但未覆盖所有的决策标的。
可见,多数机构投资者已在投资层面关注并考虑到环境风险因素的影响,但是绝大多数机构尚未建立固定、强制、统一、全覆盖的投资决策流程,多是视情况而定、由相关人员自主判断决定。
当被问及关注的投资标的发生重大环境风险事件,是否影响投资决策时,72%的机构表示会“谨慎投资或降低持有规模”,22%的机构“会拒绝投资或全部卖出”,没有机构表示不会影响到自身的投资决策。可见,企业的负面环境表现会对投资带来很强的负面影响,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呈明显的负相关关系。
当被问及关注的投资标的实施环境和气候友好型项目是否会影响投资组合决策时,89%的机构表示会综合其他因素调整投资决策,7%的机构表示会考虑增加投资,仅有1%的机构表示不影响。
综合以上调查结果来看,机构投资者对环境风险的重视和认知程度与其应对举措也有一定的关联性。机构对环境风险的认知程度越高,相关制度建设和投入也越高。在“有固定人员从事环境风险的跟踪研究”的15家机构中,均认为识别和管理环境风险对自身投资决策有影响,其中有6家机构认为影响非常大,且均认为环境迁移性风险对投资的影响越来越大;同时,问卷显示已建立了公司层面的环境表现及风险评估与决策机制的4家机构中,其中3家都有固定人员从事环境风险的跟踪研究。
(一)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对机构投资者的影响
上市公司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是前提,而环境信息披露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机构投资者能否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影响投资决策的效率和效果。调查结果显示,93%的机构认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投资决策质量有影响,其中,69%机构认为有一些影响,23%的机构认为有较大影响,1%的机构认为有显著影响;仅有2%的机构表示没有影响。
为进一步探究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机构投资的真实影响,我们深一步调查了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38%的机构表示“存在因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问题(如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等)导致决策困难的情况”,34%的机构表示不存在。而在回答上一问题时选择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投资决策质量“有较大影响”和“显著影响”的20家机构中,有15家机构在回答这一问题时,选择了存在决策困难,进一步印证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机构投资决策效率的实际影响。
此外,综合问卷结果来看,机构投资者对环境风险的认知程度、采取的应对举措、因环境风险发生过的不利影响、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四者之间也是环环相扣、密切相关的。问卷结果同时显示出机构“认知程度高、应对举措深入、因环境风险发生过投资损失、对环境信息披露重视程度高”的反馈结果通常较为集中,例如发生过投资损失的机构通常投入了更多的应对举措,包括对发生过重大环保风险的标的会选择全部卖出、会安排专人跟踪环境信息;环境风险认知程度高的机构,也会认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对投资决策的影响较大。反馈有效问卷的公募基金、券商资管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三类机构中,均有这种明显特征。这些结果一方面说明了问卷反馈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更加印证了机构投资者对环境风险重视和对信息披露需求的真实性,机构投资者已开始调整相关投资决策机制,随着环境风险问题的影响加深和机构投资者认知程度的提高,投资决策中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需求将更大。
资本市场是一个基于信息披露的市场,没有公开的信息披露,投资者难以评估企业环境风险与经营预期的相关关系。只有上市公司充分披露环境信息,投资者才能有效识别上市公司的“绿色”程度,并据此配置投资资金。调查结果显示,良好的环境信息披露,能够降低公司估值过程中的风险溢价和代理成本,并可能为公司带来新的业务价值。同时,由于不少机构发行了环保和绿色主题基金,投资于相应的上市公司,其对环境信息的披露需求更为迫切。如有的基金投资于符合低碳经济概念、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寻求资本的长期增值,这就需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相匹配。实证结果表明,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和股权融资成本以及债务融资成本呈负相关,说明提高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会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因此,上市公司积极开展环保举措、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提升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是提升资本市场自身价值的重要举措。
(一)现有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对投资有一定帮助,但还有很大改进空间
但是,根据我们进一步的调查,机构普遍反映上述环境信息覆盖面较小,环保部所监测的重点企业与A股上市公司的重合度不高,覆盖的企业范围较小,主要集中在国企,样本覆盖率不足;污染物排放同类别的企业之间的监测标准不一致,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参考标杆;并且披露的信息缺乏第三方评价,其真实性、有效性有待公允评估。
我们进一步调查了机构投资者认为上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实际操作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和重大影响的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判断空间;缺乏强制性披露要求,企业信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报喜不报忧,隐瞒或回避会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实质影响的重大环境信息;多为描述性的定性信息,缺乏定量信息,支持投资决策的有效信息不足;且仅披露年度报告,频次较低,不利于及时跟进相关情况,对投资贡献有限。
问及对目前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总体看法,87%的机构认为“质量一般,能满足部分投资决策需求”,6%的机构表示“质量很差,无法有效支持投资决策”,没有一家机构认为“质量较好,可以有效支持投资决策”。
可见,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已经在路上,但是目前的环境信息披露还不足以有效支撑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需求日趋迫切。
根据调查问卷显示,机构投资者“在获取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方式中,对投资决策最有价值的渠道”依次集中在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环境信息报告/年报/公告、环保部等监管部门公开的环境监测信息、相关新闻媒体报道的重点事件以及自身投研人员的尽职调查等。
五、机构投资者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意见建议
借鉴国际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经验,我国应从政策监管层面,逐步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界定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统一环境信披的标准和具体要求。从机构投资者角度,目前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还存在较多问题,还有很多需要改进完善之处:
在披露内容方面,缺乏环境信息的披露标准和统一的披露口径,定性描述多,缺乏定量的数据支撑,更缺乏同行业及国内外标准的比较;存在较多“报喜不报忧”的现象,大部分公司有选择地大量披露正面和难以验证的描述性信息,回避可能有负面影响的资源消耗以及污染物排放的数量信息,重数量、轻质量,可信度不高。应增强环境信息的实质性、可比性、可量化、规范化,提高与投资的相关性,避免避重就轻,语焉不详;量化环境信息,提供简明、可比、行业认可的标准量化数据,并引入独立第三方机构的鉴定报告,保证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此外,应增加公司环保设施的投入情况、目前的排放情况与未来的减排目标等信息。
在披露渠道方面,建议规范形成固定化、多渠道的官方、权威披露机制,方便查询、容易获得,包括交易所和公司网站、平媒和纸媒等多种方式、多条渠道同步披露;对于重大环境事件,要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同步增加媒体、互联网的报道。同时,要提高政府和监管部门监测信息的透明度。
此外,有机构建议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建议修订《环境保护法》、《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使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有法可依。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环保部门和证券部门的合作,并定期进行环境风险压力测试。
(本报告转自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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